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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刑” 的本義是罰罪。甲骨文1-2由 “人”在 “井” 中會意。“井” 是古代一種囚禁罪人的土坑,將罪人降於坑中加蓋壓牢,以防逃竄,也是最早的牢房。此字在使用流傳中逐漸變為“人”在“井”外(源自囚籠的產生),成了“從人,井聲” 的形聲字。又因甲骨文的 “刀”字和 “人”字非常相似,金文1-3將 “人”寫成“刀” ,或在井中加一指事符號,表示人在井中,外有武器(刀,表示武裝的人)把守。也有學者認為是將人用刀殺死“棄屍於井” 。小篆1是“從刀, 井聲” 的形聲字, 2將“井”寫作“” , 表示刀斷人頸。 《說文》: “(刑)剄也。” 就是這個意思。隸書(漢《韓仁銘》 )隨小篆2,寫作 “” , 脫離了古文字。
圖為 “象形字書畫” 造形
(说文解字未收录“刑”字头,请参考“㓝”字:)
【卷五】【丼】
《說文解字》
罰辠也。从井从刀。《易》曰:“井,法也。”井亦聲。戶經切
《說文解字注》
(㓝)罰辠也。假借爲典𠜚字。从刀丼。易曰:丼者法也。此引易說从井之意。井者法也,葢出易說,司馬彪五行志引易說同。風俗通亦云:井者,法也,節也。春秋元命包曰:𠛜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,陷於泉,刀守之,割其情也。又曰:网言爲詈,刀守詈爲罰,罰之爲言內也,陷於害也。已上見𤣥應大唐衆經音義、徐堅初學記。夫井上爭水,不至用刀,至於詈駡當罰。五罰𣃔不用刀也,故許以罰入刀部,謂持刀駡詈則應罰。以㓝入井部,謂有犯五㓝之辠者則用刀法之。同一从刀,而一系諸受法者,一系諸執法者,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。視元命包之說,正如摧枯拉㱙,安置妥帖矣,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。丼亦聲。戶經切。十一部。按此㓝罰正字也。今字改用𠛬。𠛬者,剄也。見刀部。其義其音皆殊異。
刑的部首:刀部外筆畫:4筆畫總數:6倉頡號碼:mtln
四角號碼:12400鄭碼查詢:aekdBig5編碼:A644gb2312碼:D0CC
uni-code:基本区 U+5211首尾分解:开刂部件分解:开刂
造字法:形声;从刂、开声漢字結構:左右结构漢字五行:水
異體字:𠛬㓝 𠛜 𠛬 𠜚𠛬
對犯罪的處罰:~罰。~法。~律。~事。執~。服~。
特指對犯人的體罰:~訊。受~。~具。